《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做了标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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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
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照
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生产。
矿山属高危行业,地下矿山更是重中之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
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
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
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针对这种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 2013 年 8 月 23 日 公布施行了《非煤矿山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以下
简称 62 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金属非金属
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62 号令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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