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等级划分

时间图标 2024-10-11 01:29:41 眼睛图标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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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将建筑施工危险等级划分为I、II、III级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和所处环境,根据建筑施工危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并应综合采用相应的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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