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临考考点:第一百零九条和矿山安全法

时间图标 2024-10-10 01:11:03 眼睛图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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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注安备考已经进入临考阶段。在此阶段,考生需牢记知识,中科建安整理了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临考考点,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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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一: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二:《矿山安全法》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考点三:《矿山安全法》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考点四:《矿山安全法》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考点五:《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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