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生产责任

时间图标 2024-09-30 03:45:23 眼睛图标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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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常会害怕改变,其实都是因为自己太懒了,懒得去适应新的环境,懒得去学习新的知识。各位注册安全工程师考生跟随中科建安一起来学习今天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安全生产方针与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从今天开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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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方针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

从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第一”,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新法将“十二字方针”作为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预防为主”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综合治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事故隐患,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齐抓共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安全生产法》着重对事故预防作出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一)安全意识在先

(二)安全投入在先

(三)安全责任在先

(四)建章立制在先

(五)事故预防在先

(六)监督执法在先

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核心是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外部监督包括政府、社会和行业。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即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2)职工参与,即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由工会表达)

(3)政府监督,即政府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这里讲的政府包括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行业自律,即行业的协会组织依照行业、行政法规和章程等规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技术、管理服务,实行行业自律。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5)社会监督,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进行监督,督促其整改治理。这是一种外部监督,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对保障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谁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1)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本法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地位:第一责任人。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并按照规定给予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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