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及规定

时间图标 2024-09-30 03:30:51 眼睛图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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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一款)

(三)工会对作业场所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第二款)

(四)工会对事故调查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款)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本法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增)”

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审批、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本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法第九条第三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增)

本法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新增)


五、安全生产专业机构的规定

本法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新增)

(一)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特征:

1.独立性

2.服务性

3.客观性

4.有偿性

5.专业性

(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1.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确立了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即他们可以合法地从事有关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业务。

2.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的全过程。

(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机构以及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业人员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或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有权拒绝、收取专业服务报酬和费用。

2.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业人员的义务:有资质、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按约定完成、接收检查监督、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业人员的责任: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本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

《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是指人为责任事故。因此,必须依法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项内容。

(二)事故责任主体

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2.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包括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等。

(三)法律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一是责任内容不同,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要比负行政责任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二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三是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常被处以刑罚。

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是“人一机一环”三者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

本法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和可以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本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九、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本法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安全生产奖励

本法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三)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四)奖励主体和奖励形式

给予奖励的主体是国家,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

奖励的形式:

一是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二是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

三是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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