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中级注安师《法律法规》科目的考试准备中,关注考点的变化及重点圈画是至关重要的。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和修订,准确掌握法律要求对考生来说尤为重要。以下是对考点变化的详细解析,旨在帮助考生把握考试的重点和难点。
章 | 节 |
第一章 | 第二节 习近平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变化) |
| 第三节 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变化) |
第二章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依法行政(删除) |
第三章 | 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变化) |
| 第七节 法律责任(部分内容删除) |
第六章 | 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删除)第三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删除)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新增) |
第七章 | 第八节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新增) |
| 第九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更新)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更新)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截止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处以罚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二)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三)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的;(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应当提请关闭的其他情形。
通过对2024年中级注安师《法律法规》科目考点变化的彻底复习和重点圈画,我们能够加深对科目的理解。这些变化和重点不仅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还增强了考生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的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