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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第一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考点一:各类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考频 3 次)
(三)对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1.由于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岗位对安全生产影响较大,需要经过特殊培训和考核,所以制定了特殊要求,但对从业人员的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同样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
2.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厂级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是:
①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②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④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是:
①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②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③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④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⑤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⑥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⑧有关事故案例;
⑨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是:
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②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③有关事故案例;
④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金矿危化烟)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通过上述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考点的深入剖析与总结,中科建安期望每一位考生都能对此有清晰的理解。中科建安将持续陪伴在您的备考之路上,让知识之光照亮前行的每一步。愿您以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心,迎接中级注安考试的挑战,收获属于自己的辉煌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