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较多,有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项具有特殊性,需要由专门的部门采取特殊的安全监管措施,对其单独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
目前,已经有一些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特殊的安全事项作出规定。如消防安全就属于特殊的安全事项,消防安全问题由消防法调整;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属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单位也比较特殊,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进行相比,有所不同,是在移动中进行的,目前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专门调整;为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已制定核安全法;为防止放射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已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生和财产安全,已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
除以上法律外,相关领域还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在这些领域的安全事项,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调整,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已做出的规定。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未作规定的,仍然适用本法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以上特殊领域安全生产法律的适用规则外,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还需要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如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安全生产、劳动法对劳动安全、煤炭法对煤矿安全、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等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原则、精神上是一致的,为了减少法律之间的必要的重复,对这些法律中已经作出比较具体规定的事项,安全生产法不再重复,只作出基本规定或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