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技术与要求介绍
(1)危险物品的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2)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必须办理手续方可运输;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方可承运。
(3)危险货物装卸过程,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4)托运人应说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及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置,并按规定妥善包装,设置相应标志。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告知承运人注意事项;还应提供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船)后必须洗刷干净。
(6)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忌物料不得混运;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6)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 5%的装卸量;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7)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货物处于监管之下;应当宣贯或者喷涂符合要求的警示标志。
(8)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不得在居民点、行人稠密区、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停车。如需停车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运输危险物品,应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9)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排气管应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10)运输危险货物应根据性质,采取防晒、防冻、控温、防火、防爆、防水、防尘、防静电和防散漏等措施。
(11)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经道路运输的,应经始发地或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1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其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