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和要求介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1)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需储存的,还应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应急预案和救援器材、设备。
(6)其他条件。
其他要求:
(1)交通便利、便于疏散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批发业务企业,应具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自有或租用)。危险化学品不得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3)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①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②店面面积(不含库房)不应小于60㎡,不得有生活设施。
③店面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小于50kg或50L】,总质量不得超过1t。
④店面内危险化学品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应有专柜存放。
⑤店面内显著位置设有“禁止烟火”警示标志。
⑥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⑦店面与库房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备用库房只允许存放单件质量小于50kg或50L的民用小包装】,总质量不能超过2t。
从业人员满足的要求
(1)企业法人代表或经理应取得资格证书。
(2)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
(3)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除具备以上要求外,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