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介绍
(一)充装管理要求
(1)充装单位应按《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取得气瓶充装许可。
(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3)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应当充装本单位自有并且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4)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合格标签。
(5)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
(二)充装特殊规定
1.气体充装装置
(1)气体充装装置,必须保证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或者不相容气体的错装,无法保证时先进行抽空再进行充装。
(2)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溶解乙炔气体时,所采用的称重计量装置的最大称量值及校验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液化气体使用压力表监测无用,因气瓶内主要存在液体,上部气相空间的蒸汽压即为恒定值,应使用称重、液位监测。
2.充装压缩气体—压力表
(1)严格控制充装量,气瓶充装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当氢气中含氧或者氧气中含氢超过0.5%时,严禁充装。
3.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称重
(1)禁止无称重直接充装。
(2)计量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对充装量逐瓶复检(复检用计量衡器),严禁过量充装。
5.充装溶解乙炔
(1)充装前,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并补加溶剂。
(2)充装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
(3)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间隔时间不少于8h。
6.充装混合气体
(1)气体充装前,确定各种气体组分的充装顺序。
(2)在充入每一气体组分前,应用待充气体对充装配制系统管道进行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