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的处罚介绍
1、指导和监督管理:
①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矿山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矿山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③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矿山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矿山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制定考试大纲:
①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
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
③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煤矿、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矿山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3、培训:
①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③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④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安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