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冲突处理介绍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处理办法:
1.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而无须有权机关作出明确宣布,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关系,而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的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果同属于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规定,一般条款,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新法优于旧法”或者“后法优于前法”。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这一情况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裁决或者解释。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 | 新法>旧法 | |||
特别法> 一般法(普通法) | ||||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 不用新的也不用特别的,由谁制定谁裁决 | |||
不同机关制定 | 上位法 >下位法 |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 国务院提意见 | 国务院认为用地方性法规的,国务院裁决 | ||
国务院认为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裁决 | ||||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冲突 | 国务院裁决 | |||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