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法的冲突处理

时间图标 2024-08-27 03:56:42 眼睛图标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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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冲突处理介绍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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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而无须有权机关作出明确宣布,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关系,而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的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果同属于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规定,一般条款,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新法优于旧法”或者“后法优于前法”。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这一情况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裁决或者解释。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

新法旧法

特别法 一般法(普通法)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不用新的也不用特别的,由谁制定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上位法 >下位法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国务院提意见

国务院认为用地方性法规的,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裁决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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