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介绍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档案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刷等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 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