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伤认定的材料和程序介绍
工伤认定由请材料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