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介绍
1.安全审查分级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 国务院审批 (核准、备案) 的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 备案。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1)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 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1)涉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2)涉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