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组织的规定介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年年考)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