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规定介绍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
料。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也应当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第十七条 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