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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点: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04-17 00:31:38 阅读:34
内容摘要
单选题 1、某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当场死亡5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王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事故抢险救援的时机,又导致2人死亡,依据《刑法

单选题

1、某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当场死亡5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王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事故抢险救援的时机,又导致2人死亡,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对王某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C、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应处以拘役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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