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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2025-03-19 01:02:39 阅读:35
内容摘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 )。A、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B、造成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C、造成重伤十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D、造成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 )。

A、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B、造成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C、造成重伤十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D、造成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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