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性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能否计算到用工单位注安师人数?

时间图标 2024-07-16 06:53:32 眼睛图标 220
活动图片

    咨询:安全生产法第27条规定: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没有要求必须是本单位员工。劳务派遣性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在用工单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那么在上级部门检查核验用工单位注安师人数时,劳务派遣性质的注安师是否应该计算统计在内?

    回复: 注册在其他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为本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但不属于本单位配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在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属于本单位配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回复单位: 人事司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上一篇:报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期间是无业状态...下一篇: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重新注册需要进行继...
活动图片

相关资讯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