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13年修订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中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其中有歧义的事第二部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1、“应当”可以解释为“必须”;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3、这句话的前提也是“超过300人”吗?也就是说:除了“高危”行业,其他所有超过300人的企业都“必须”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与新的《安全生产法》中的要求是不符的,如何界定和在实际中操作?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答:
您好,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因此在实践中应优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于2013年最后一次修正,建议关注制定部门对该规章的修订情况。
出自:北京应急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