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的原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配备标准:
劳务分包单位:
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人至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定高危行业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此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例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工程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且应持有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督管理局培训合格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