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因行业、领域及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对不同行业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简要概述: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煤矿行业
在煤矿行业中,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主要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了15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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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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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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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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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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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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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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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层越界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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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等。
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
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中,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印发。该标准明确了17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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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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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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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仍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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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等。
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
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中,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较为详细,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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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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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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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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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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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等。
四、工贸企业
对于工贸企业(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也有明确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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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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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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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等。
此外,建材企业、机械企业等工贸企业的细分领域也有各自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五、其他行业
除了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如电力、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也有各自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这些标准通常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旨在确保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和人员安全。
总的来说,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点制定的,旨在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