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以及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以及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以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登记流程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如果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此外,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