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以下是对该条例的一些核心内容的介绍:
一、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则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三、安全管理方针与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危险化学品单位(包括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四、监督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依照各自职责履行职责。
这些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等责令停止使用等。
五、其他重要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实行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检查、检测。
总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规,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严格遵守该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