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2核心概念
“职责”,是指在某一岗位上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能和工作使命,不一定存在相应的制裁和惩罚。“责任”,通常是与法律责任紧密相关的,是指主体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3内容导读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其中领导责任则是关键中的关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一把手”和“关键少数”,其安全生产职责内容、落实力度、问责强度等直接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状况。
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难发现,大部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等造成的。只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领导责任,从源头上把关,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践也表明,凡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的、亲自动手抓的,安全生产工作就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改进,反之就不可能搞好。
因此,必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促使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统一部署、指挥、推动、督促。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7项职责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