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包含多个方面,这些职权旨在确保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对这些职权的详细解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这是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问题。检查过程中,他们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以全面评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当场处理权
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他们还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种当场处理权有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事态扩大。
三、紧急处置权
如果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他们有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这种紧急处置权旨在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查封扣押权
对于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同时,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也有权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这种查封扣押权有助于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组织应急救援和预案演练
除了上述职权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这包括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他们还应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