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在修订前后存在多处变动,以下是对其修订前后的对照概述: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比
1. 总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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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修订前后均强调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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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新增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内容,并强调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及“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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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新增了关于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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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修订后强调了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并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的内容。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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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修订后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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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详细列举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具体职责,如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
3.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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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修订前后均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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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修订后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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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明确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5. 其他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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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关于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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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或调整,如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意见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