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关于《安全生产法》的案例,涵盖了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其教训:
安全生产法相关事故案例和教训
一、未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导致的坠落事故
案例概述:2021年10月8日,3名工人在甘肃白银一处工地施工时,10余米高的施工升降平台突然倒塌,工人摔落在地,3人不同程度出血受伤。视频显示,3人均未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现场未设置监护人。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教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设置必要的监护人。
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案例概述:2021年,湖南省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在对长沙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现场进行焊接的一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过期未复审,重新报考后未通过,正在补考准备中,属于无证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3.6万元。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教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确保其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审和考核。
三、有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案例概述:2021年7月12日,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无锡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保设施、石子清洗区过滤水池、料筒仓等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共计人民币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教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存在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安全。
四、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案例概述:2022年2月9日,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对龙岩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甲醛生产装置两个分气缸上各一个压力表超期未检。对该涉事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教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五、其他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
发生原因:井下违规混存炸药、雷管,井口实施罐笼气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渣块掉入回风井,碰撞井筒设施,弹落到一中段马头门内乱堆乱放的炸药包装纸箱上,引起纸箱等可燃物燃烧,导致雷管、导爆索和炸药爆炸。
主要教训:井下违规混存炸药、雷管;违规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地方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
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黑龙江凯伦达科技有限公司中毒窒息事故
发生原因:在停产期间,制气釜内气态物料未进行退料、隔离和置换,釜底部聚集了高浓度的氧硫化碳与硫化氢混合气体,维修作业人员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制气釜底部作业,吸入有毒气体造成中毒窒息。
主要教训:涉事企业法律意识缺失、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涉事企业对作业人员岗位培训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地方党委政府未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燃气爆炸事故
发生原因:天然气中压钢管严重腐蚀导致破裂,泄漏的天然气在集贸市场涉事故建筑物下方河道内密闭空间聚集,遇餐饮商户排油烟管道排出的火星发生爆炸。
主要教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足;涉事企业主体责任严重缺失;安全执法检查流于形式。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震兴武馆火灾事故
发生原因:震兴武馆临街门面房一层北侧住房阁楼下层房间内使用蚊香不慎引燃纸箱、衣物等可燃物所致。
主要教训: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彩钢板加剧火灾危害;违规住宿经营二合一;违规设置防盗窗;地方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这些案例涵盖了多个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从多个角度揭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引以为戒,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