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是企业或组织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对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详细阐述:
一、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原则
依法配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或组织必须依法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按需配备:根据企业或组织的规模、行业特点、生产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职责。
专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和应用安全管理的方法和技巧。
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局限性50人的企业至少配置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获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特定行业单位(如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置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冶金、有色、建材企业: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要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企业(如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要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单位:
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人员50人至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至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需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