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注安师-法规单选题
某矿井井下工人在工作时发现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遂向当班副矿长报告。副矿长因急于下班回家,未及时安排人员维修,导致瓦斯聚集发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1人重伤。依据《刑法》规定,副矿长行为构成( )。
A 重大责任事故罪
B 玩忽职守罪
C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 危险物品肇事罪
答案:C
解析:
客观(违法)阶层: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导致瓦斯聚集发生爆炸。
主观(责任)阶层:未及时安排人员维修(即矿 长犯罪过失)。
在客观要件上,存在行为主体(副矿长)、危害行为(发生爆炸)、行为对象(井下所有人)、危害结果(21人死亡、1人重伤)、因果关系(21人死亡、1人重伤结果,是通风设备出现故障副矿长未及时安排人员维修而爆炸导致)。因此,副矿长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在主观阶层上,副矿长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注意:副矿长未及时安排人员维修属于不作为)。再根据应先判断客观(违法)阶层,后判断主"(责任)阶层进行定罪,客观(违法)阶层:"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导致瓦斯聚集发生爆炸" ,应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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