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张某系某个人投资企业负责人,该企业装卸工闫某在夜间装卸作业中被铲车碾压致重伤。经调查,事故原因包括该企业未采购反光背心、肩灯配备给闫某,铲车司机刘某未能发现闫某。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关于该起事故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目某没有及时避让,应当负主要责任
B.刘某负直接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C.张某承担该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的责任
D.可以依法对张某处10万元的罚款
答案:C
解析:C项正确,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D项错误,第二十一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