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 2000 年 2 月 17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九届 3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是起执行。
省长 卢瑞华
二 000 年四月五日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
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
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
会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
办法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
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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