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导语:
2022年7月8日下午13时10分左右,位于富阳区场口镇洪家塘村的浙江奔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厂区二楼危废暂存仓库作业时,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2人受伤(其中重伤者刘某强经医院抢救至7月16日无效死亡;另一伤者田某怀目前仍在医院治疗中,无生命危险),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7月9日上午,富阳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区总工会、场口镇政府及有关安全(环保)技术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现场勘探、回放监控视频、技术分析和询问有关人员等,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相关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浙江奔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乐环保公司”)成立于2020年03月10日,经营范围:固体废物治理等。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浙小危收集第00039号,具备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废收集资质。
(二)事发仓库概况
事发仓库(以下简称“仓库”)非环评审批通过的危废仓库,是奔乐环保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租用了浙江奔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5幢二楼东北侧的空房间。该仓库为钢混结构立体空旷库房,长宽高为16×12×15.5m,面积约192㎡,该建筑未经住建部门消防验收,也未取得房产证。
该仓库于2022年4月底开始临时堆放危废,并用作分类。事发时,现场有易燃易爆危废:废弃香蕉水、乙醇、甲醇、甲醛溶液、有机溶剂及中小学各类实验化学试剂等几十种危险废物,其中部分危废容器存在标签缺失或涂改情况(入库前已存在)。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刘某强,系奔乐环保公司危废处置、搬运作业员工,已在事故中死亡。
2.田某怀,系浙江奔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在事故中受伤。
3.周某文,系奔乐环保公司仓库管理员,主要负责公司危废暂存库管理、危废装运及分类等。
4.赵某利,系奔乐环保公司安全员,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何某武,系奔乐环保公司副总,主要负责公司生产、环保、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6.何某兴,系奔乐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救、善后及危废处置情况
2022年7月8日,奔乐环保公司副总何某武安排员工刘某强和田某怀两人到5#楼二楼东北侧事发仓库进行危废整理分类作业。作业至下午13时10分左右,两人停下作业临时休息,田某怀坐在库内北侧围墙边停放的叉车旁;刘某强坐在库内堆放桶装废弃油漆溶剂和废弃香蕉水(其中几桶是缺盖的、有几桶口子用布塞塞的,极易挥发)附近,两人相距有1.5m。随后因刘某强吸烟而产生明火,紧接着库房内挥发的可燃爆混合气体遇明火后发生爆燃,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将刘某强掀倒在原地、将田某怀掀飞至库房东南侧3m远处(见下图1所示)、同时冲破库房南侧二楼以上窗户,玻璃碎片及小瓶卡磁炉煤气空罐撒落一楼路面;爆炸产生的火星迅速引燃库房内易燃物而起火,浓烟从窗户冒出(有监控视频记录)。
图1.所示为事发后仓库情况,红圈为事发后两人位置
事故发生后,副总何某武及员工刘某平等第一时间赶至现场进行灭火。总经理何某兴接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伤者,并同时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伤者田某怀从库房右侧污泥堆放区通道逃生到楼梯口;伤者刘某强由公司扑火人员从事故现场抬至二楼走廊。随后,“120”救护车将两名伤者送医院抢救,刘某强经抢救无效于7月16日死亡,田怀怀目前在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中,无生命危险。接警后,区消防大队、公安场口派出所(刑大技术中队)、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及场口镇政府等单位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灭火及事故调查。
7月11日,事故调查组会同环保、安全等3名技术专家及第三方危废处置单位(杭州富阳海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踏勘,制定了现场残留危废处置方案。7月13日晚23时许,火灾现场剩余危废已由第三方单位全部清理完毕。7月14日,调查组将事故现场残留物品抽样送至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进行检测,检测出香蕉水、乙醇、甲醇、甲醛溶液、有机溶剂等可燃爆物质,分析认为此次爆燃事故系事发仓库内可燃爆混合气体所致。7月16日,经场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奔乐环保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对死者家属作出相应经济赔偿,赔偿金额15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作业前,未对事发仓库进行有效通风和可燃爆气体检测;员工在库房内作业时违规吸烟,产生的明火引燃库房内可燃爆混合气体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奔乐环保公司安全管理不严,二楼事发仓库未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措施;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落实;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存在违章冒险作业。
2.奔乐环保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未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员工存在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有效制止,作业现场未指定专人负责,未及时并消除事故隐患。
3.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该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不严,作业现场隐患检查、排查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并认定,奔乐环保公司“7·8”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奔乐环保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严,事发仓库未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措施;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落实;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存在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根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某强,作为奔乐环保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刘某强已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2.赵某利,作为奔乐环保公司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事发仓库未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员工在库房内作业时安全检查不落实,履职不力,导致事故的发生,建议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3.何某武,作为奔乐环保公司副总,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排员工在事发仓库作业后,未到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安全管理失职,导致事故的发生,建议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4.何某兴,作为奔乐环保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不力,未及时检查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周某文,作为奔乐环保公司库管员,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虽事发时不在公司上班(请假),但前期对事发仓库的使用安全管理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令该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整改及预防措施
(一)奔乐环保公司要着重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强化各级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杜绝违章冒险作业;着力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与整改闭环,消除事故隐患。
(二)场口镇政府要严格对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对企业的安全检查、巡查及违法违规查处力度,有效提升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减少事故发生。
(三)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要认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管理要求,强化对全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督促并指导企业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对危废处置企业的监管力度和执法检查频次,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来源:杭州富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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