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导语:
案例一:无锡某橱柜有限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021年9月6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橱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殷某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5.未通过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殷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常州市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021年10月13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州市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某明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某明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案例三:贵州省镇远县西秀电冶厂矿热炉炉内爆炸喷炉事故10月19日上午7时53分许,贵州省镇远县西秀电冶厂发生一起矿热炉炉内爆炸喷炉导致作业人员灼烫伤亡事故,造成2人现场当场死亡、3人重度灼烫伤送医院经抢救、医治无效先后死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当场死亡。
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违规在炉台集中冒险作业,由于入炉原(辅)料、循环水冷却系统、电极压放操作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矿热炉膛内大量高温熔融物塌料喷炉,在未设置任何出料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造成人员伤亡,加之该矿热炉出料炉门正对配电室出入口,事发之时多名人员滞留于炉台,导致伤亡扩大。简某华,西秀电冶厂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简某华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重视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管理,未组织对企业生产工艺进行风险辨识评估,未组织制定企业生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未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成西秀电冶厂撤销简某华总经理职务,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由黔东南州安监局对其处以2017年度收入人民币40万元的40%即人民币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泉州市泉港大地石化有限公司界山分公司安全员未取证上岗。2020年4月10日,福建省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泉州市泉港大地石化有限公司界山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安全员林某顺存在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而擅自上岗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最终,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证上岗2019年5月,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最终,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均为典型的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而被处罚的执法案例。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推行者、执行者、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少数关键,主要负责人必须首先要做个安全生产明白人,才能高度警醒警惕,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案例六:莱州市某机械配件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6月1日,莱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配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徐某、焦某正在车间从事焊接作业,经查,两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有关规定,莱州市应急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莱州市某机械配件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5月24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山东鸿千伟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通过查阅视频,发现该公司员工耿某某曾使用电焊机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当即对耿某某持证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耿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耿某某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拟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因耿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案例八:试卷未批改赋分、不同人员答题试卷答案相同但得分不同等,被罚22000元2021年4月21日,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室执法人员对区内某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新员工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部分试卷存在考核试卷未批改赋分、不同人员答题试卷答案相同但得分不同、三级培训试卷中存在两张试卷重复或缺失某一级培训考核试卷等情况。
该行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通过现场采集证据,及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侦查,经过调查研究,最终决定给予该单位行政处罚22000元。
案例九:试卷评分与试卷总分不符,被罚9000(考核结果)
据「湖南应急管理」消息,对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中某新入职员工的考核试卷评分为100分,但该套试卷的实际总分仅80分,试卷评分与试卷总分不符。
经调查确认,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人代替多人签字,立案查处(参加人员)今年4月份,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依法查处一起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岚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中发现,该公司为应付检查,一人代替多名作业人员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签字,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行为。随即,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负责人熊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立案查处。
案例十一:本人不签字,被罚10000(参加人员)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在对某公司的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从业人员登记表”未按规定填写,本人未签字,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为了及格,放水加了4分,一分就值4975元!(考核结果)山东省滨化集团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因为员工安全培训考试成绩实际57分,而记录为61分,被滨城区应急管理局处罚19900元!
还有安全员替员工抄写试卷,立案调查(参加人员)、没有培训证明材料,被罚5万、未记录培训情况,罚款1万等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案例十三:深圳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2019年3月,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违法单位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八条)
案例十四:嘉兴恒泰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31名员工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2022年2月15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嘉兴恒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新上岗且已从事生产作业的31名员工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执法人员当即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同时出具执法文书责令恒泰公司限期改正。当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恒泰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十五:银海秸秆回收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019年1月14日,嘉兴市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嘉善银海秸秆回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案例十六:安县绚丽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足72学时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示一批行政处罚信息,其中检查文安县绚丽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时,发现企业职工刘盼增安全教育培训档案,2017年1月份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足72学时。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中国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汉沽东海加油站培训学时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汉沽东海加油站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宁德市某加油站两名新上岗员工培训教育学时不足72学时宁德市安监局对辖区内某加油站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两名新上岗员工培训教育学时不足72学时,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